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五五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 律師被告子○○訴訟代理人丑○○被告丙○○
丁○○乙○○壬○○
甲○午○○庚○○巳○○○辛○○癸○○己○○辰○○寅○○卯○○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