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九三0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甲○○聲請人因其父即被繼承人乙○○:Z000000000號、生前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六樓)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死亡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其權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中華民國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尹遜言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