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票字第4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4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票字第四一八一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提示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庭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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