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審判長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審判長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靜怡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