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78號原告 方蓉貞
連盈盈 連盈科 被告 連林鳳嬌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連㨗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連城璧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連捷」、「連城壁」之記載,應更正為「連㨗」、「連城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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