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調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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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調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調字第295號聲請人 秦志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莉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莉庭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林莉庭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莉庭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聲請人可持本裁定向林莉庭住所地之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惠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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