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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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林琮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