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北駿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係請求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
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戶籍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被告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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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41頁),足認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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