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29號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TUMTADNUALCHAN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發票日:民國103年7月25日)一張,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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