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迄民國95年5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3月11日13時許,見甲○○所有位於新竹縣○○鄉○○村○○街○○號之房屋無人之際,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小刀各1把,進入該屋內以老虎鉗拆剪2樓家用電線(重約2公斤),集中堆放地上,再以自備小刀割剝電線皮,欲變賣供己花用。得手後準備離去之際,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電線、小刀、老虎鉗各1把及在褲子前左口袋內起獲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
0.37公克,另案偵辦中)。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乙○○業於99年7月1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
1紙附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雅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