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27號原告 吳典融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 律師複代理人 黃啟翔 律師被告 楊添發 訴訟代理人 黃鳳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兩造間另案確認土地經界事件(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778號)的裁判,為本件被告有無占用原告土地及占用範圍如何等判斷的先決問題,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4月14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因該確認土地經界事件於104年6月1日已經裁判,故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的原因消滅,應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