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3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093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踰越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97年3月4日下午4時許,見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今日新村46號之鐵門開關只需伸入門縫即可打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乃伸手踰越該門而開啟鐵門,旋侵入上址乙○○住處內,徒手竊得乙○○所有內含新台幣(下同)5萬元零錢之撲滿1個、新力牌掌上電玩1台、隨身硬碟1個及電視遙控器1支後,旋即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離去,嗣經乙○○警記下上開機車車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並在上開機車內扣得贓款5元。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及相片2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0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2款、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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