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2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世賢業於民國107年8月14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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