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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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侵權行為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75號上訴人 吳德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75號請求給付侵權行為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900元(即以上訴人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