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418號聲請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相對人 王慧雯
王惠秋 王慧芬 王慧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王慧雯、王惠秋、王慧琳、王慧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王贊成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9年8月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段○○○巷68之8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8月9日死亡,相對人王慧雯、王惠秋、王慧琳、王慧芬為被繼承人王贊成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王贊成於99年8月9日死亡,相對人王慧雯、王惠秋、王慧琳、王慧芬為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迄今並未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4件、除戶謄本2件、繼承系統表1件為據。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王贊成於本院並無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案件,有本院索引卡在卷可徵,是相對人王慧雯、王惠秋、王慧琳、王慧芬確為被繼承人王贊成合法繼承人無誤。另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一節,亦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5年度促字第4417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足堪認定。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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