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6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信元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方信元犯公務員過失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之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爰審酌被告係基於為民服務之心態,遭民眾 張弘祺 以查詢車禍報案為由所騙,不慎外洩檢舉人之行動電話,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茲念被告係遭人利用,一時疏忽而觸法,犯後坦承疏失,諒經此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2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