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5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清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與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54號案件有相牽連案件關係而追加起訴(偵查案號:100年度營毒偵字第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54號刑事案件,業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有該日之審理筆錄1份可稽(該案並於同年11月25日宣判),惟公訴人就與上開刑事案件有相牽連案件關係之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0年11月30日發文,並於同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1月30日南檢欽明100營毒偵278字第73712號函及本院收文戳記可憑,是以本件追加起訴之日,已在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日之後,與追加起訴之要件不符,則本件追加起訴,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余玟慧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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