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35號聲請人 劉哲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葉海文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葉海文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權,是否仍有繼承人不明,為此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定被繼承人葉海文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葉海文於100年3月16日亡故,此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件可稽,堪信為真實;惟查被繼承人葉海文之第三順序繼承人王 葉素鑾 、王 葉素珍葉龍寶 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葉海文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前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起,由其等繼承,此有卷附本院索引卡查詢表可佐,並據本院調閱100年度司繼字第975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故本件被繼承人葉海文非有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事,則本件聲請因被繼承人葉海文尚有繼承人得為繼承並管理被繼承人之財產,自與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規定不符,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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