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文平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二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等罪,經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將其羈押,又於同年六月二日、同年八月二日及同年十月二日接續延長羈押。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鄭光婷法官李豫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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