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3罪均合於減刑條件,惟尚未經裁定減刑,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3罪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均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其得裁定減刑之管轄法院當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並非裁定減刑之管轄法院。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附表編號1、3所示部分不得抗告。
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受刑人甲○○聲請減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0年10月29日、90年10月31│90年8月中旬至90年10月31│││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0│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7410號│年度毒偵字第4144、4440、││││4738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0年度易字第1734號│91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日期│91年1月10日│91年2月27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0年度易字第1734號│91年度訴字第27號││├────┼────────────┼────────────┤││確定日期│91年2月11日│91年3月25日│├───┴────┼────────────┼────────────┤│附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執乙字第1277號│年執乙字第1313號│└────────┴────────────┴────────────┘┌──────────────────────────────────┐│受刑人甲○○聲請減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0年8月中旬至90年10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4144、4440、││││4738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1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日期│91年2月27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1年度訴字第27號│││├────┼────────────┼────────────┤││確定日期│91年3月25日││├───┴────┼────────────┼────────────┤│附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執乙字第13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