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39號原告 羅允成 訴訟代理人 羅元隆 被告 林菁菁
林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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