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419號聲請人 魏伯霖 法定代理人 劉莉雪
魏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劉喜立 死亡請求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魏伯霖法定代理人「魏志強」之印鑑證明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