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劉金寶
劉鎮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蘇芹英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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