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786號原告 方惠萍 被告 高春菊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730元外,尚應補繳44,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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