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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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一場所等地,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認,但被告為警採取之尿液,確經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彰化縣衛生局尿液檢驗成績書、新竹縣衛生局尿液檢驗單、台北市立療養院煙毒尿液檢驗報告書附卷可稽,復有第二級毒品之施用器具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中華民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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