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6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6673號聲請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老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林獻春 、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簡易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