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3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3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30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4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原淨重零點參壹零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肆陸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聲請書)。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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