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43號原告甲○○被告戊○○
癸○○壬○○乙○○庚○○丙○○
號2樓丁○○○辰○○巳○○午○○子○辛○○己○○○丑○○卯○○寅○○未○○申○○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時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二百四十九萬四千四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二萬五千七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二萬三千七百五十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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