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花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即系爭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號之房屋最近房屋稅單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
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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