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0二號
聲請人甲○○
送代理人 黃晴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0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張勝煜 │第一商業銀行員 林分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壹萬伍仟貳佰元│SB四一六二五五│││││行│││六││├─┼─────────┼─────────┼───────────┼────────┼────────┼──┤│2│宏聖工業社 曹橋典 │復華商業銀行員林分│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陸萬捌仟玖佰元│AC四八五八0三│││││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