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1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150號原告 劉銘欽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原告起訴時未附起訴狀繕本,原告應另行補正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