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請人 鄢政遠
鄢曉倫 上列聲請人因與 鄢鄭雪珍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臺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 陳香文 法官承辦104年度家訴字第15號分割遺產事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查上開事件業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判決終結,而已脫離本院繫屬,依首開說明,聲請人即已不得聲請法官迴避。又本件聲請狀具狀人欄僅有聲請人之簽名蓋章,而無 鄢亞玲鄢憶蓉 之簽名或蓋章,自不能認為鄢亞玲、鄢憶蓉亦為本件聲請人,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徐麗瑩
法官溫宗玲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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