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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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25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濰楷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 律師
陳憶如 律師 尤薏菁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名 受告知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2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2,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