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25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濰楷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 律師
陳憶如 律師 尤薏菁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名 受告知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2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2,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品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