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26號上訴人 程連芳
許錦綉 林雨涵 被上訴人 曹朱榜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