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139號
上訴人 洪宜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淑芬 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