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172號
原告 汪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純妃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7,36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