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一八八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期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而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喚未到庭,經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亦未果,復經本院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覆函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確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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