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酌定子女重大事項權利行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178號抗告人即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因九十四年度家聲字第一七八號酌定子女重大事項權利行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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