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7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7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7446號債權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欣鴻瓦斯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2.請求新台幣125萬元之依據(依所附承諾書所載125萬元係分期給付,尚未到期)。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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