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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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1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