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8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營偵字第
4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事實
一、乙○○自民國86年5月2日起至97年9月間止,任職位於臺南縣新營市○○路○號雅芝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廠(下稱雅芝齋公司),擔任會計職務,負責承辦該公司關於現金保管、收支帳務款項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丈夫於92年間發生車禍,為籌措醫療費用及家庭生計,竟基於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其掌理公司款項之便,連續將附表一所示業務上保管之現金、零用金及溢領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另分別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二至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二至四所示業務上保管之現金、零用金及溢領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於97年9月間某日,經雅芝齋公司查帳後始發覺上情。
二、案經雅芝齋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0至22、47至50頁、本院卷第16頁反面、第46至47頁),核與告訴人公司之代表人甲○○於偵查中證述:被告係如何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其持有之款項等語大致相符(見偵卷第47至51頁),並有第一銀行鹽水分行91年12月31日至93年1月5日(存摺編號:0000000號)、92年12月23日至94年3月15日(存摺編號:0000000號)、93年12月31日至95年2月15日(存摺編號:0000000號)、94年12月23日至96年1月2日(存摺編號:0000000號)活期存款存摺(均影本)、第一銀行鹽水分行95年10月4日至96年1月25日(存摺編號:0000000號)、96年1月25日至96年5月8日(存摺編號:0000000號)、96年5月8日至96年8月27日(存摺編號:0000000號)、96年8月27日至96年12月17日(存摺編號:0000000號)、96年12月17日至97年4月1日(存摺編號:0000000號)、97年4月2日97年7月15日(存摺編號:0000000號)、97年7月15日至97年10月15日(存摺編號:0000000號)活期存款存摺、雅芝齋公司92年度至97年度收款日報表各1份及雅芝齋公司92年度至95年度轉帳傳票、支出證明單共48份扣案暨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人事基本資料一覽表、被告捺印之侵占金額明細表、侵占金額總表、切結書影本、承諾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證(見偵卷第3、5至11頁),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將行為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雖同採從輕主義,惟比較時仍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9年上字第964號判例意旨、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件被告於附表一所示行為後,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已於95年7月1日施行(下稱修正後刑法),是本件有關附表一之論罪科刑所適用之法律有所變更,茲詳述如下:
㈠、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前之刑法同條款則規定:「罰金:
1元以上」(計算結果為「新臺幣30元」),故依修正後之規定,刑法第336條第2項法定刑中有關罰金刑之下限已經提高。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
㈡、被告為附表一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1之罪名者,以1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前開連續犯規定,亦於95年7月1日施行後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按連續犯本質上應屬數罪,僅係基於訴訟經濟或責任吸收原則之考量,而論以1罪,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刑法修正後將連續犯規定刪除,致修正後刑法已無連續犯規定可資適用,原連續數行為,須以數罪併罰。修正前後,就被告之行為,顯有1次評價與多次評價之別,亦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另被告於附表一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亦經修正公布施行,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改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對被告有利。
㈣、本院綜合被告所涉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認以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上開各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四、核被告就附表一至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被告就附表二、三、四所示各次業務侵占犯行,,均間隔相當之時日,顯非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下所為,非屬接續犯,且觀以上開各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亦不具有反覆、繼續為之等特性,亦非集合犯,自難予以包括評價,而應各別論罪科刑。是被告就附表一所示連續業務侵占犯行及附表二至四所示各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起訴書附表所示㈠、92年1月3日、3月5日、4月4日、5月
5日、6月5日、8月5日、11月5日、12月5日、12月31日;㈡93年2月23日、5月5日、6月21日、8月25日、9月3日、12月31日;㈢94年5月5日、12月5日,㈣95年1月27日、10月5日,㈤96年1月5日、10月5日,㈥97年3月5日、7月24日部分,因所載之實際支出金額大於所領取之零用金金額,而顯無侵占之餘地,故上開部分顯係誤列,且經蒞庭檢察官當庭表明係屬贅引並加以更正,本院自應予審理。爰審酌被告不思固守本分,反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業務上掌理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造成告訴人損害不輕,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害,實屬不該,惟念其係因丈夫發生車禍,為籌措醫藥費用及負擔家計始為上開犯行,且犯後坦承犯行,深感悔意之犯後態度,並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於96年7月16日起施行,而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
10、附表三編號1至8及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點,均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所犯上開各罪核均與該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事存在,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均減其上開各罪宣告刑期2分之1,並與其餘不應減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56條(修正前)、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92年1月間至95年6月間之侵占部分
┌──┬──────────────────────────────────────┬────────┐│編號│侵占項目│罪名及宣告刑│├──┼──────────────────────────────────────┼────────┤│1│保管公司現金未存入銀行部分│乙○○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侵占時間│侵占地點│侵占金額(新臺幣)│刑貳年。││││││││├──────┼───────────┼───────────────────┤│││92年1月│雅芝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46,587│││├──────┼───────────┼───────────────────┤│││92年2月│同上│13,046│││├──────┼───────────┼───────────────────┤│││92年3月│同上│27,873│││├──────┼───────────┼───────────────────┤│││92年4月│同上│30,874│││├──────┼───────────┼───────────────────┤│││92年5月│同上│31,916│││├──────┼───────────┼───────────────────┤│││92年6月│同上│19,439│││├──────┼───────────┼───────────────────┤│││92年7月│同上│34,820│││├──────┼───────────┼───────────────────┤│││92年8月│同上│27,575│││├──────┼───────────┼───────────────────┤│││92年9月│同上│25,929│││├──────┼───────────┼───────────────────┤│││92年10月│同上│29,764│││├──────┼───────────┼───────────────────┤│││92年11月│同上│52,809│││├──────┼───────────┼───────────────────┤│││92年12月│同上│33,484│││├──────┼───────────┼───────────────────┤│││93年1月│同上│30,740│││├──────┼───────────┼───────────────────┤│││93年2月│同上│16,601│││├──────┼───────────┼───────────────────┤│││93年3月│同上│115,534│││├──────┼───────────┼───────────────────┤│││93年4月│同上│19,763│││├──────┼───────────┼───────────────────┤│││93年5月│同上│18,695│││├──────┼───────────┼───────────────────┤│││93年6月│同上│62,785│││├──────┼───────────┼───────────────────┤│││93年7月│同上│10,513│││├──────┼───────────┼───────────────────┤│││93年8月│同上│26,096│││├──────┼───────────┼───────────────────┤│││93年9月│同上│37,812│││├──────┼───────────┼───────────────────┤│││93年10月│同上│13,852│││├──────┼───────────┼───────────────────┤│││93年11月│同上│24,042│││├──────┼───────────┼───────────────────┤│││93年12月│同上│16,217│││├──────┼───────────┼───────────────────┤│││94年1月│同上│33,361│││├──────┼───────────┼───────────────────┤│││94年2月│同上│25,659│││├──────┼───────────┼───────────────────┤│││94年3月│同上│8,113│││├──────┼───────────┼───────────────────┤│││94年4月│同上│20,533│││├──────┼───────────┼───────────────────┤│││94年5月│同上│10,475│││├──────┼───────────┼───────────────────┤│││94年6月│同上│42,833│││├──────┼───────────┼───────────────────┤│││94年7月│同上│7,725│││├──────┼───────────┼───────────────────┤│││94年8月│同上│19,849│││├──────┼───────────┼───────────────────┤│││94年9月│同上│35,005│││├──────┼───────────┼───────────────────┤│││94年10月│同上│14,746│││├──────┼───────────┼───────────────────┤│││94年11月│同上│31,518│││├──────┼───────────┼───────────────────┤│││94年12月│同上│42,350│││├──────┼───────────┼───────────────────┤│││95年1月│同上│37,917│││├──────┼───────────┼───────────────────┤│││95年2月│同上│27,095│││├──────┼───────────┼───────────────────┤│││95年3月│同上│31,982│││├──────┼───────────┼───────────────────┤│││95年4月│同上│50,884│││├──────┼───────────┼───────────────────┤│││95年5月│同上│16,331│││├──────┼───────────┼───────────────────┤│││95年6月│同上│19,081││├──┼──────┴───────────┴───────────────────┤││2│公司零用金部分│││├──────┬───────────┬───────────────────┤│││侵占時間│侵占地點│侵占金額(新臺幣)│││││├─────┬─────┬───────┤│││││領取零用金│實際支出│侵占金額│││├──────┼───────────┼─────┼─────┼───────┤│││92年1月20日│同上│100,000│0│100,000│││├──────┼───────────┼─────┼─────┼───────┤│││92年1月27日│同上│100,000│0│100,000│││├──────┼───────────┼─────┼─────┼───────┤│││92年2月10日│同上│100,000│97,261│2,739│││├──────┼───────────┼─────┼─────┼───────┤│││92年2月20日│同上│50,000│0│50,000│││├──────┼───────────┼─────┼─────┼───────┤│││92年4月28日│同上│50,000│0│50,000│││├──────┼───────────┼─────┼─────┼───────┤│││92年5月14日│同上│30,000│0│30,000│││├──────┼───────────┼─────┼─────┼───────┤│││92年5月26日│同上│50,000│0│50,000│││├──────┼───────────┼─────┼─────┼───────┤│││92年7月4日│同上│100,000│92,575│7,425│││├──────┼───────────┼─────┼─────┼───────┤│││92年7月23日│同上│100,000│0│100,000│││├──────┼───────────┼─────┼─────┼───────┤│││92年8月29日│同上│50,000│0│50,000│││├──────┼───────────┼─────┼─────┼───────┤│││92年9月5日│同上│100,000│87,484│12,516│││├──────┼───────────┼─────┼─────┼───────┤│││92年10月3日│同上│100,000│93,165│6,835│││├──────┼───────────┼─────┼─────┼───────┤│││92年10月21日│同上│50,000│0│50,000│││├──────┼───────────┼─────┼─────┼───────┤│││92年11月28日│同上│50,000│0│50,000│││├──────┼───────────┼─────┼─────┼───────┤│││92年12月19日│同上│100,000│0│100,000│││├──────┼───────────┼─────┼─────┼───────┤│││92年12月29日│同上│50,000│0│50,000│││├──────┼───────────┼─────┼─────┼───────┤│││93年2月5日│同上│100,000│0│100,000│││├──────┼───────────┼─────┼─────┼───────┤│││93年3月5日│同上│100,000│88,559│11,441│││├──────┼───────────┼─────┼─────┼───────┤│││93年4月5日│同上│100,000│76,825│23,175│││├──────┼───────────┼─────┼─────┼───────┤│││93年6月4日│同上│100,000│0│100,000│││├──────┼───────────┼─────┼─────┼───────┤│││93年7月5日│同上│100,000│0│100,000│││├──────┼───────────┼─────┼─────┼───────┤│││93年7月30日│同上│200,000│125,338│74,662│││├──────┼───────────┼─────┼─────┼───────┤│││93年8月5日│同上│100,000│0│100,000│││├──────┼───────────┼─────┼─────┼───────┤│││93年10月5日│同上│140,000│87,778│52,222│││├──────┼───────────┼─────┼─────┼───────┤│││93年11月5日│同上│100,000│87,438│12,562│││├──────┼───────────┼─────┼─────┼───────┤│││93年12月3日│同上│200,000│0│200,000│││├──────┼───────────┼─────┼─────┼───────┤│││94年1月5日│同上│150,000│137,705│12,295│││├──────┼───────────┼─────┼─────┼───────┤│││94年2月4日│同上│100,000│99,498│502│││├──────┼───────────┼─────┼─────┼───────┤│││94年3月4日│同上│100,000│83,598│16,402│││├──────┼───────────┼─────┼─────┼───────┤│││94年4月4日│同上│100,000│46,294│53,706│││├──────┼───────────┼─────┼─────┼───────┤│││94年6月3日│同上│100,000│79,649│20,351│││├──────┼───────────┼─────┼─────┼───────┤│││94年7月5日│同上│100,000│54,628│45,372│││├──────┼───────────┼─────┼─────┼───────┤│││94年8月8日│同上│100,000│94,400│5,600│││├──────┼───────────┼─────┼─────┼───────┤│││94年9月5日│同上│100,000│69,000│31,000│││├──────┼───────────┼─────┼─────┼───────┤│││94年10月5日│同上│100,000│72,308│27,692│││├──────┼───────────┼─────┼─────┼───────┤│││94年11月4日│同上│100,000│81,036│18,964│││├──────┼───────────┼─────┼─────┼───────┤│││95年1月5日│同上│150,000│0│150,000│││├──────┼───────────┼─────┼─────┼───────┤│││95年2月10日│同上│130,000│44,792│85,208│││├──────┼───────────┼─────┼─────┼───────┤│││95年3月6日│同上│100,000│68,969│31,031│││├──────┼───────────┼─────┼─────┼───────┤│││95年4月4日│同上│100,000│68,308│31,692│││├──────┼───────────┼─────┼─────┼───────┤│││95年5月5日│同上│100,000│75,677│24,323│││├──────┼───────────┼─────┼─────┼───────┤│││95年6月5日│同上│100,000│85,742│14,258││├──┼──────┴───────────┴─────┴─────┴───────┤││3│溢領公司帳戶存款部分│││├──────┬───────────┬───────────────────┤│││侵占時間│侵占地點│侵占金額(新臺幣)│││││││││├──────┼───────────┼───────────────────┤│││92年1月20日│雅芝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00│││├──────┼───────────┼───────────────────┤│││92年6月12日│同上│250,000│││├──────┼───────────┼───────────────────┤│││92年7月14日│同上│352,600│││├──────┼───────────┼───────────────────┤│││92年8月5日│同上│188,600│││├──────┼───────────┼───────────────────┤│││92年8月11日│同上│200,000│││├──────┼───────────┼───────────────────┤│││92年8月29日│同上│480,064│││├──────┼───────────┼───────────────────┤│││92年9月5日│同上│70,000│││├──────┼───────────┼───────────────────┤│││92年9月16日│同上│81,402│││├──────┼───────────┼───────────────────┤│││92年10月13日│同上│137,860│││├──────┼───────────┼───────────────────┤│││92年12月5日│同上│100,000│││├──────┼───────────┼───────────────────┤│││92年12月31日│同上│7,000│││├──────┼───────────┼───────────────────┤│││93年1月5日│同上│150,000│││├──────┼───────────┼───────────────────┤│││93年1月14日│同上│83,000│││├──────┼───────────┼───────────────────┤│││93年2月27日│同上│567,950│││├──────┼───────────┼───────────────────┤│││93年3月24日│同上│59,000│││├──────┼───────────┼───────────────────┤│││93年4月5日│同上│52,000│││├──────┼───────────┼───────────────────┤│││93年5月5日│同上│100,000│││├──────┼───────────┼───────────────────┤│││93年5月27日│同上│20,000│││├──────┼───────────┼───────────────────┤│││93年5月31日│同上│200,000│││├──────┼───────────┼───────────────────┤│││93年6月21日│同上│96,200│││├──────┼───────────┼───────────────────┤│││93年8月31日│同上│150,000│││├──────┼───────────┼───────────────────┤│││93年10月5日│同上│50,000│││├──────┼───────────┼───────────────────┤│││93年10月29日│同上│90,000│││├──────┼───────────┼───────────────────┤│││93年11月12日│同上│117,075│││├──────┼───────────┼───────────────────┤│││93年11月30日│同上│250,000│││├──────┼───────────┼───────────────────┤│││93年12月31日│同上│230,000│││├──────┼───────────┼───────────────────┤│││94年1月5日│同上│128,000│││├──────┼───────────┼───────────────────┤│││94年1月31日│同上│376,000│││├──────┼───────────┼───────────────────┤│││94年3月4日│同上│100,000│││├──────┼───────────┼───────────────────┤│││94年4月29日│同上│300,000│││├──────┼───────────┼───────────────────┤│││94年5月31日│同上│240,000│││├──────┼───────────┼───────────────────┤│││94年6月30日│同上│200,000│││├──────┼───────────┼───────────────────┤│││94年7月29日│同上│200,000│││├──────┼───────────┼───────────────────┤│││94年8月31日│同上│270,000│││├──────┼───────────┼───────────────────┤│││94年10月31日│同上│350,000│││├──────┼───────────┼───────────────────┤│││94年11月30日│同上│300,000│││├──────┼───────────┼───────────────────┤│││94年12月30日│同上│80,000│││├──────┼───────────┼───────────────────┤│││95年2月27日│同上│150,000│││├──────┼───────────┼───────────────────┤│││95年3月31日│同上│300,000│││├──────┼───────────┼───────────────────┤│││95年4月28日│同上│150,000│││├──────┼───────────┼───────────────────┤│││95年5月30日│同上│120,000│││├──────┼───────────┼───────────────────┤│││95年6月30日│同上│200,000│││├──────┴───────────┴───────────────────┤│││總金額:11,140,947││└──┴──────────────────────────────────────┴────────┘附表二:侵占保管公司現金未存入銀行部分
┌──┬────┬───────────┬───────────┬─────────────┐│編號│侵占時間│侵占地點│侵占金額│罪名及宣告刑│││││(新臺幣)││├──┼────┼───────────┼───────────┼─────────────┤│1│95年7月│雅芝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1,161│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間之某日│││。│├──┼────┼───────────┼───────────┼─────────────┤│2│95年8月│同上│20,701│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間之某日│││。│├──┼────┼───────────┼───────────┼─────────────┤│3│95年9月│同上│9,35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間之某日│││。│├──┼────┼───────────┼───────────┼─────────────┤│4│95年10月│同上│49,539│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間之某日│││。│├──┼────┼───────────┼───────────┼─────────────┤│5│95年11月│同上│55,153│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間之某日│││又拾伍日。│├──┼────┼───────────┼───────────┼─────────────┤│6│95年12月│同上│16,89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間之某日│││。│├──┼────┼───────────┼───────────┼─────────────┤│7│96年1月│同上│35,804│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間之某日│││。│├──┼────┼───────────┼───────────┼─────────────┤│8│96年2月│同上│52,256│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間之某日│││又拾伍日。│├──┼────┼───────────┼───────────┼─────────────┤│9│96年3月│同上│15,255│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間之某日│││。│├──┼────┼───────────┼───────────┼─────────────┤│10│96年4月│同上│23,987│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間之某日│││。│├──┼────┼───────────┼───────────┼─────────────┤│11│96年5月│同上│39,124│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陸月。│││間之某日││││├──┼────┼───────────┼───────────┼─────────────┤│12│96年6月│同上│15,768│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陸月。│││間之某日││││├──┼────┼───────────┼───────────┼─────────────┤│13│96年7月│同上│16,61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陸月。│││間之某日││││├──┼────┼───────────┼───────────┼─────────────┤│14│96年8月│同上│28,18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陸月。│││間之某日││││├──┼────┼───────────┼───────────┼─────────────┤│15│96年9月│同上│6,881│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陸月。│││間之某日││││├──┼────┼───────────┼───────────┼─────────────┤│16│96年10月│同上│36,475│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陸月。│││間之某日││││├──┼────┼───────────┼───────────┼─────────────┤│17│96年11月│同上│61,62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柒月。│││間之某日││││├──┼────┼───────────┼───────────┼─────────────┤│18│96年12月│同上│26,402│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陸月。│││間之某日││││├──┼────┼───────────┼───────────┼─────────────┤│19│97年1月│同上│83,485│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柒月。│││間之某日││││├──┼────┼───────────┼───────────┼─────────────┤│20│97年2月│同上│52,604│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柒月。│││間之某日││││├──┼────┼───────────┼───────────┼─────────────┤│21│97年3月│同上│29,17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陸月。│││間之某日││││├──┼────┼───────────┼───────────┼─────────────┤│22│97年4月│同上│45,787│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陸月。│││間之某日││││├──┼────┼───────────┼───────────┼─────────────┤│23│97年5月│同上│33,135│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陸月。│││間之某日││││├──┼────┼───────────┼───────────┼─────────────┤│24│97年6月│同上│50,229│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柒月。│││間之某日││││├──┼────┼───────────┼───────────┼─────────────┤│25│97年7月│同上│15,283│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陸月。│││間之某日││││├──┼────┼───────────┼───────────┼─────────────┤│26│97年8月│同上│55,975│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初至5日│││徒刑柒月。│││間之某日││││├──┼────┼───────────┼───────────┼─────────────┤││││總金額:896,824││└──┴────┴───────────┴───────────┴─────────────┘附表三:侵占公司零用金部分
┌──┬──────┬──────┬────────────────┬───────────┐│編號│侵占時間│侵占地點│侵占金額(新臺幣)│罪名及宣告刑││││├─────┬─────┬────┤│││││領取零用金│實際支出│侵占金額││├──┼──────┼──────┼─────┼─────┼────┼───────────┤│1│95年7月5日│雅芝齋事業股│120,000│74,183│45,817│乙○○犯業務侵占罪,處││││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2│95年8月4日│同上│100,000│70,637│29,363│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3│95年9月5日│同上│100,000│77,517│22,483│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4│95年11月3日│同上│100,000│68,044│31,956│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5│95年12月5日│同上│100,000│74,282│25,718│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6│96年2月5日│同上│100,000│77,641│22,359│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7│96年3月5日│同上│100,000│54,890│45,11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8│96年4月4日│同上│100,000│81,600│18,40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9│96年5月4日│同上│100,000│73,173│26,827│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0│96年6月5日│同上│100,000│68,467│31,533│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1│96年7月5日│同上│100,000│38,308│61,692│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2│96年8月3日│同上│100,000│75,070│24,93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3│96年9月5日│同上│100,000│86,588│13,412│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4│96年11月5日│同上│100,000│59,384│40,616│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5│96年12月5日│同上│100,000│59,352│40,648│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6│97年1月4日│同上│150,000│81,269│68,731│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7│97年2月5日│同上│80,000│50,234│29,766│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8│97年4月3日│同上│100,000│74,733│25,267│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9│97年5月5日│同上│100,000│44,905│55,095│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0│97年6月5日│同上│100,000│69,908│30,092│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21│97年8月5日│同上│100,000│85,285│14,715│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2,150,000│1,445,470│704,530││└──┴──────┴──────┴─────┴─────┴────┴───────────┘附表四:溢領公司帳戶存款部分
┌──┬──────┬───────────┬─────────┬─────────────┐│編號│侵占時間│侵占地點│侵占金額│罪名及宣告刑│││││(新臺幣)││├──┼──────┼───────────┼─────────┼─────────────┤│1│95年7月28日│雅芝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0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2│95年8月31日│同上│50,00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3│95年10月31日│同上│150,00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4│95年11月30日│同上│200,00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5│96年1月31日│同上│150,00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6│96年2月27日│同上│100,00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7│96年3月30日│同上│170,00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8│96年4月27日│同上│150,00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9│96年5月31日│同上│150,00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10│96年6月29日│同上│70,00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1│96年10月31日│同上│140,00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12│96年11月30日│同上│100,00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3│96年12月21日│同上│125,00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14│97年1月14日│同上│50,000│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5│97年7月31日│同上│46,049│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總金額:1,751,049││└──┴──────┴───────────┴─────────┴─────────────┘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