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1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所犯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於本院96年度簡字第3646號簡易刑事判決中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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