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宋曜麟 被告 王中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號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本案被告王中開被訴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已於民國106年
4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日宣示判決,原告卻遲至同年月2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按,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