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溫傑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應權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