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甲○○
乙○○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廖芳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零柒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
二、原告乙○○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零貳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叁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鄒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