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173號
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18,105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尚不足1,82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3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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