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5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丙○○、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姓名乙○○,核與聲請狀所載相同,並無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