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謝忠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本訴部分,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合計本、反訴部分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
法官羅秀緞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