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有限責任苗栗縣新有機農產運銷合作社代表人 徐玄飛 (理事主席)送達代收人 李承謨 上列上訴人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104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其上訴顯不合法。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劉碧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