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士秩字第53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98年9月23日北縣警淡刑字第09800289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潤滑劑壹瓶、保險套壹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SIM卡壹
張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8年9月18日22時00分許。
㈡地點:台北縣○○鎮○○○路○段○○○號(觀海樓旅店103
號室)。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許金發 姦,一次代價為
新台幣(下同)4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男客許金發於警訊時所為之證述。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物,潤滑劑1瓶、保險套1個、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SIM卡1張,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
之物,應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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